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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收购重组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特殊股权收购的条件如下:
(1)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自2014年1月1日起,该比例降低为50%;
(2)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第一个条件是收购股权比例,第二个条件是支付股权比例。特殊股权收购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股权收购分为应税股权收购和免税股权收购。在应税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免税股权收购的条件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并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在免税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包括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可以是自然人。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企业纳税压力债的处理情况等。
企业在股权收购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采取免税股权收购的形式。这样可以延迟缴纳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准备用8000万元现金收购乙公司的80%的股权。乙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在该交易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如何纳税?该交易如何进行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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